申請產銷履歷農民應注意外包裝之標章追溯碼是否完整 避免受罰 (南投縣政府提供)
- 發布日期
- 103年04月28日
- 內容
高雄市政府抽驗南投縣 OO 製茶廠所產製產銷履歷茶葉產品,其外包裝之標章追溯碼不完整 申請產銷履歷農民應注意並避免發生類此事件發生
文圖 / 南投縣政府 林柏霖
高雄市政府農業局於 102 年 12 月 13 日至該市三民區抽檢南投縣 OO 製茶廠所生產之「茶葉 - 蜜烏龍」產品,該產品包裝追溯碼加大僅顯示 13 碼(正常產銷履歷追溯碼為 15 碼),致無法查詢產銷資訊,此次條碼機輸出條碼貼紙異常, QR code 可以正常掃描,仍可取得製造廠商訊息,惟此次條碼機操作異常,實屬第一線操作人員機器操作上瑕疵,理應從機器操作的標準化程序加強,各大驗證公司應加強機器操作教育訓練,避免違反「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法」,請申請產銷履歷農民,應注意以防止發生類此事件發生。
【 相關法規】
1.「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
農產品經營業者應依據產銷履歷農產品之批次編定追溯碼及張貼標示,以供追蹤及追溯產品使用。前項所定追溯碼不得轉
貼於其他批次產品或出借他人使用,並不得發生無法查詢產銷資訊之情事。2.「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農產品經營業者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 。同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國內特定農產品實施自願性產銷履歷驗證制度。必要時,得公告特定農產品之項目、範圍,強制實施產銷履歷驗證制度。前項特定農產品之項目、範圍、申請條件與程序、產銷作業基準、操作紀錄之項目、資訊公開與保存、驗證基準、標示方式、有效期間及相關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